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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探寻民间借贷合法化普遍路径
 
杜晓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所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虽然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上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长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数量巨大且暗流汹涌的民间借贷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正如媒体报道所指出的,“‘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对于许多在商海打拼的人来说,曾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梦想。如果仔细探寻渊源,我国民间借贷实际上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1984年9月,同样是在温州市,当地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方兴钱庄的成立,尽管与当时的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不兼容,但是却得到温州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作为一个公开程度较高又得到规范管理的民间金融机构,方兴钱庄在降低民间金融经营性风险、补充农信社融资能力不足、为当地资金需求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令人遗憾的是,方兴钱庄的故事在两年多后便戛然而止,但民间借贷的发展仍在延续,多年来,各种法律纠纷此起彼伏,给人以“步步惊心”之感,比如在2011年,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崩盘情形不断上演。还有一点值得引起高度注意,在某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公开途径,导致高利贷盛行,而高利贷有时又和黑恶势力结合,对中小企业发展造成的阻碍和冲击不可忽视。
  此次在我国民间借贷和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地区,率先在制度层面“吃螃蟹”,或将成为一场深层次改革的前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市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了确认和提升。对于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言,配套金融体系及服务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合理引导民间借贷并逐步使之步入合法化轨道,对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市场机制,进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持久的动力,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构筑民间借贷合法化通道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寻求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路径。长期以来,温州都是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风向标,当地民间借贷经历了长时期发展,在性质没有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也探索出了一条较为成熟和完整的运作流程,在制度尚未破冰的前提下,在风俗文化层面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资源。因此,此次温州地区出台相关条例,人们或多或少能感受到几分水到渠成之感。但是对于其他地区来说,情况则没有这么乐观。比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其民间借贷近年来发展势头较猛,但缺少江浙一带民间资本的金融和信用文化,借贷者之间守信的理念并没有成为彼此公认的生存逻辑,其民间借贷发展方式更粗犷,与之相对应的风险也更高。此外,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尚且没有解决,剩下的问题就更无从谈起了。
  因此,需要将此次温州出台的条例作为一项民间借贷法治建设的指导经验认真加以总结和梳理。在未来,或可以此为样本进一步建立覆盖更多地区、可划分更多层级的民间借贷制度体系。不仅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降低民间借贷“野蛮生长”的风险,同时也能让民间借贷资金在更广阔的地区合理流动,进一步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重要论述的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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