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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简述车辆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私家车的普及量在不断提升,但由于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随之上升。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车辆租赁、分期付款购买、借用机动车辆等现象,这就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项规定虽然对机动车支配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出借人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就具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尚未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结合日常司法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机动车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和责任承担比例应分以下三种情形加以确认。
对借车人审查之过错的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且不得有法律法规所禁忌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因此,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对借车人是否符合驾驶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驾驶条件,仍将车辆出借给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之后,出借人就不足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应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宜。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出借时,应当发现借车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驾驶条件,却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没有发现,造成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之后就不足部分,出借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比例而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其承担驾驶人承担总额的10%到30%之间为宜。如果借车人采用隐瞒、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借用机动车,即便机动车所有人已经尽到合理谨慎审查义务,却仍无法发现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和驾驶条件,将车辆出借于借车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之后,就不足部分,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出借车辆审查之过错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要符合相应标准,不得有缺陷或瑕疵。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就负有对车辆是否符合上路安全行驶的标准和是否存在缺陷瑕疵等基本条件的审查义务。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出借车辆有瑕疵或存在缺陷,并且事先没有说明情况,故意隐瞒瑕疵或缺陷将车辆出借给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之后,就不足部分出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明知有瑕疵或存在缺陷,并且事先将该情况告知了驾驶人,也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但仍因车辆瑕疵或缺陷原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此情形,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之后,就不足部分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应结合具体情形,确定其承担驾驶人承担总额的10%到40%之间为宜。
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侵权人的损害是由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直接原因引起的,但由于投保义务人不及时投保交强险,造成了被侵权人得不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严重后果,再结合连带责任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并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故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段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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