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接待、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发(200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加强民主监督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主要抓违宪违法问题的处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五句话,二十字方针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信访问题,应认真接待处理,不得上推下卸;对不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问题,应及时转交同级“一府两院”或下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 (一)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四)对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八)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予受理的其他信访。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结果的,都需经常委会领导同志阅批,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处理。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人大常委会及其领导同志批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在三个月以内结案并上报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六、认真处理初信初访,努力减少重信重访。对信访老户的问题,要逐人、逐件地做好工作,力求尽快作出妥善处理。 七、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或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做好超前工作,以防患于未然。 八、建立健全对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九、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主任会议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负责同志要经常阅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十、法工委是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的具体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的登记、交办、转办、催办、结案等项工作; (二)接待来访群众; (三)对上级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问题,督促受理单位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交办单位和交办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大信访问题,协助领导及时组织会商、会办; (五)汇报工作情况,提供信访信息,当好参谋和助手。 十一、做好信访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来信来访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严格为其保密,不得告知被检举人,不得将检举信件转到被检举人手中。对造成泄密或失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个别利用来信来访诬告、诽谤、陷害他人者,也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努力搞好信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对要求合理的信访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力帮助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工作。要使信访工作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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