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工作评议的办法
(2017年5月19日平顺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山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评议的目的是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县人大决议和县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实行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对象为政府工作部门。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3-5个单位作为重点评议单位,对其工作进行重点评议。
第六条 重点评议单位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确定。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
(五)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六)为群众和社会办实事的情况;
(七)其它认为有必要评议的内容。
第四章 评议方法
第八条 工作评议在征得县委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领导组,具体负责实施评议工作。工作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公正透明、注重实效,不隐瞒问题,不夸大成绩。
第九条 工作评议分为一般评议和重点评议。
第十条 每年年初,政府工作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上报年度工作计划,被确定为重点评议的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中,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到被评议单位专题调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深入了解各单位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工作开展;每年年底,一般评议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重点被评议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召集重点被评议单位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并广泛征求各乡镇及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最后组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民主测评。(一般评议单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主要在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大代表、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中进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民主测评主要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会议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相关人士参加,切实保证参加测评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十二条 评议分数的计算办法:评议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计l00分,基本满意票计80分,不满意票计0分;单位测评得分占30%,征求意见得分占30%,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民主测评得分占40%,三方面得分综合评定,确定评议总分数。评议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为满意,60-79分为基本满意,低于60分为不满意。
第五章 评议结果反馈及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报送县委并向县政府反馈。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建议县委、县政府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1、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被评议单位要限期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要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要跟踪监督进行重点复查评议。
2、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建议县委当年度绩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单位,该单位负责人不能参与评优评模,并向县委提出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工作评议的情况, 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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